昌宁个人商标续展有哪些方式
前海自贸区发展迅猛,吸引了很多国外和港澳台的投资人,那么要如何在前海注册外资企业呢?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注册外资公司需要提交的资料:1、公司名称2、注册资金(认缴制)3、注册地址(必须要有房产证或者的红本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是法人或者股东)4、经营范围5、股东(如果是香港公司占股,必须在香港律师楼办理公证书。)6、法人(香港人需提供回乡证)7、总经理/监事(香港人需提供回乡证)。
办理注册外资企业的流程如下:1、填写注册公司申请表,预约时间到工商局现场提交资料2、资料提交后等待工商局复审通过,资料齐全的话约5个工作日即可审批通过,可以领取营业执照3、刻章4、办理外商投资备案,凭营业执照和公章办理,约10个工作日日可办理完成整个流程下来注册时长大概一个月左右。
注册外资公司成功后会获得以下资料: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公司章程3、纳税人须知单4、外商投资备案回执以上就是在前海办理外资公司注册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们公司提醒,企业在使用商标时,一些很小的错误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被撤销商标专用权,有时还得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所以,大家千万别犯下面这些错误哦!
1、法定代表人注册公司使用这是一个典型,广泛存在于中国的各级城市,尤其以县城级别的地区为甚。法人代表注册的商标,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由公司一直在使用。假如公司是由多个股东出资成立并运营的,那商标这么用就存在极大的隐患。所有的商誉和价值在企业实际运营中,往往都附着在商标上,商标也是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也会随着商誉的积累而不断增长。假如增长到一定程度,法人代表单干去了,禁止公司使用原商标了呢?又或者法人代表要求公司每年支付高额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呢?实践中,这种案例不计其数,用着法人代表自己注册的商标,在没有任何手续的前提下,最终吃亏的一定会是公司其他的股东。另一种情形是,公司用着的商标是个人的,又没有正规的许可,万一有人提出撤销了呢?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哪怕这个商标被企业用的再好,知名度再高,也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就是保山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法人是一个承担了某项责任或是担任了某个职务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是一个经主管机关核准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假如你的公司就在这样使用商标,建议你赶紧将商标转让到企业名下或者许可给公司使用,以免后患。
2、不规范使用,随意变更字体图案随意改变字体、图案。这种常识性的错误中小企业犯的最多。很多客户主观的认为,商标是我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常理上,当然你的东西你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但是,从《商标法》的角度,不规范使用商标,轻者,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此外,随意变更字体图案等也非常不利于品牌塑造和传播。或者说,这么随意使用商标的企业,可能心中根本就没有品牌这个概念。不想建立自己的品牌事小,可别因此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就事大了。
3、公司搬迁不变更地址大部分申请人认为,商标注册证上面的地址无关紧要,地址发生变更的时候往往不会想到要去把商标注册地址一并变更。商标地址不变更最大的隐患就在于:假如有人对你的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而你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又无法收到国家商标局寄送的相关材料,那么你自然无法限期作出答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你的商标就会被撤销,你正在使用的商标被撤销了你都还不知道。注册在自然人名下的商标地址均为身份证地址,注册在企业名下的商标均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所以,请及时变更你的商标注册地址,不要因小失大。
4、超范围使用超范围使用也是企业在日常商标使用过程中极易犯的错误。商标使用应该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项目使用,超范围必须重新注册,没有注册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这么做的隐患:一是商标使用不受保护,二是一旦发生侵权,所要承担的责任可大可小。
5、许可不备案很多企业商标权属不清,有公司注册的,有老板注册的,还有下属机构注册的,不论谁注册的,都在用,但都没有明确的许可。企业认为这是左手倒右手的事情,但从法定权属的角度看,这些都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形同第2点。在没有利益纠葛的时候风平浪静,当有利益纠葛的时候,那就百口莫辩了。所以说,我们在平时使用商标时,一定要避免陷入上面提到的五个误区,要做到依法使用商标,不断提升商标的知名度,最终成为企业的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
通过全国商标计算机检索系统和商标局正在审查的商标申请档案,查询您的商标名称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是否与已经注册或与申请在先、正在审查的商标相冲突,无冲突的才可申报。商标图形经查询可以申报的商标应进行商标图形设计。申请人可在代理人指导下自行设计,亦可委托公司专业人员设计。商标图形不指定颜色的需黑白图稿16张,指定颜色的商标需要彩色喷墨稿16张,黑白稿2张,规格6一8公分。
申请手续有了商标图形、名称,申请人即可随带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公章(自然人申请的带身份证和私章)到商标代理公司办理申请盖章手续。申请书件由计算机设定打印,一切无需申请人填写。交纳费用商标的查询、设计、代理、注册需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费用。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标题的修改、内容的歪曲删减、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图等歪曲修改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完整性,不仅指内容,还应包括标题等可能影响作品品质和性质的主要部分。
最后,网络点评、评论、转引等情况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转引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网络点评原文而转引的法律性质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权,而转载则更多地来自网民相互分享的精神。
上一篇:隆阳区商标注册需了解的内容
下一篇:昌宁商标续展的途径有哪些
最新文章
- 龙陵企业商标设计的误区有哪些?[ 2024-05-26 ]
- 详细的商标变更资料准备指南[ 2024-05-25 ]
- 腾冲个人注册专利的办理步骤[ 2024-05-24 ]
- 昌宁公司应如何准备商标申请所需的资料[ 2024-05-23 ]
- 保山商标注册续展形式有哪些?[ 2024-05-22 ]
- 保山企业商标转让价格不同的原因[ 2024-05-21 ]